法律法规

保险争议解决体制

(一)保险争议解决的常见渠道
1 、协商: 指合同争议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协商方式不但能迅速化解矛盾,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信任,有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双方的继续合作。
2 、咨询投诉: 投保方在和保险公司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可由第三方居间调解以求解决。目前,四川保监局、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都可以接受相关咨询和投诉。
3 、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具有仲裁员素质高、程序简易、成本低、保密性强的特点,而且实行一裁终决制,是快速解决保险争议的有效方式。
注: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争议双方,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诉讼
保险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解决裁决的办法来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法院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并制作裁决书。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裁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二审判决仍不服的,可以再申诉和提出抗诉。
(二)专家裁定
1 、简介: 目前, 大量的保险合同争议都是通过保险双方协商或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在协商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保险人常常起主导作用,而被保险人往往处于弱势。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并避免昂贵、复杂的诉讼程序,目前,国际上普遍采取了专家裁定的形式,如英国的保险投诉调查局(IBO)、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ICCB)、德国保险协会的仲裁委员会、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的 保险申诉调处委员会 等。
2 、特点:
( 1 )人员构成: 一般包括高级法官、律师、保险学教授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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