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知识

这些“意外”事故意外险不赔

       交通事故,游泳溺水,高空坠物……生活中的意外防不胜防。现在许多人都知道,买份意外保险,来转移一些意外风险。但与许多人认识的意外相比,意外险所定义的意外并不一定完全相同,这也可能导致我们常说的一些意外事故并不属于意外险保障的范畴。那么,哪些“意外”事故发生了,意外险不赔呢?
       首先,我们来看意外险的意外和我们平时口中的意外都有哪些不同。
       我们普通人理解的“意外”无疑就是:发生得比较突然,出乎意料的事件。比如车祸、猝死、高风险运动意外。然而,意外险对“意外”的界定要严格很多,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一是外界原因造成的,二是突然发生的,三是不是自己故意的,四是不是疾病导致的。此外,还要结合意外险的免责条款和投保须知来看。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哪些具体的“意外”不在意外险的赔偿范围。
       “意外”事故不赔一:妊娠意外
       就被保险人妊娠来讲,这时的意外风险肯定会进一步增加,所以,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处在妊娠期,而想要在此期间让自己得到全面的意外保障,现在也不是没有保险产品可保,像母婴综合保险就是不错的选择。
       “意外”事故不赔二:个体食物中毒
       如果说食物中毒,它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这些意外险保障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引起当事人患上肠胃疾病,也可能是与个人体质有关,就不一定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畴了。一般情况下,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单个人的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一般不赔。
       “意外”事故不赔三:因病摔倒死亡
       因病摔倒导致死亡,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很多客户可能不理解。可是如果换位思考,假如是身体健康的人,即使也出现了这种意外,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死亡的,最多也就是骨折之类的情况发生。假如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的疾病,而摔倒只不过是个诱因,也就是说,摔倒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也就是保险赔付中所说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依据。
       “意外”事故不赔四:过劳猝死
       过劳猝死可以说是因长期的疲劳而造成的,让自己的身体超负荷运转,任由耗竭而导致死亡。对于过劳猝死,并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所以意外险不会进行赔偿。为避免过劳猝死,每个人都不要给自己太大的负担,珍爱生命最重要。
       “意外”事故不赔五:中暑身故
       中暑一般来说是一种疾病,它对患者而言和他们的身体机能以及身体素质等密不可分。因此说,就中暑来讲,按照“近因原则”,它的发生更直接的因素是内在的,并不是外来。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中暑是可以预见的,被保险人是可以避免的,也不符合意外险的保障定义“不可预见”。所以,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故保险公司不赔也在情理之中。基于此,为避免“意外”,被保险人最重要的还是应做好防暑工作。
       “意外”事故不赔六:高原反应死亡
       对于高原的缺氧是完全可以预知的,从根本上说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高原反应的产生并不一定来自“意外”,与自身身体原因有一定关系。
       “意外”事故不赔七:冲浪溺水身故
       在寿险的意外伤害条款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被保险人是“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某些产品也包含一些高危的运动项目。但对投保人却有严格限制,且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也做了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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