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 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行业及协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和《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应遵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如下:
上年度保费收入 |
会费 |
财产险 |
人身险 |
1000万以下 |
1亿元以下 |
1.5万元 |
1000万—5000万 |
1亿-3亿 |
2.5万元 |
5000万—5亿 |
3亿-10亿 |
3万元 |
5亿以上 |
10亿以上 |
4.5万元 |
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员单位按最低档次缴纳会费。根据中介机构业务发展实际,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
第五条本协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序号 |
分类 |
服务对象 |
项目及内容 |
一 |
行业自律 |
会员单位 |
1.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2.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记录查询 |
3.规范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对保险从业人员有序管理 |
4.规范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
二 |
行业维权 |
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 |
1.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
3.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维护行业及会员合法权益 |
三 |
行业服务 |
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 |
1.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
2.保险从业人员管理 |
3.保险热线投诉中心 |
4.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 |
四 |
行业交流 |
会员单位 |
1.行业数据统计交流共享 |
五 |
行业宣传 |
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 |
1.整合宣传资源,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
2.保险市场信息交流共享 |
3.举办各类专题行业交流座谈会、研讨会 |
4.举办行业文体交流活动及表彰评优活动 |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在每年2月28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 纳。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收到批准入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 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