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2024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行业及协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 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和《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应遵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如下: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如下:
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员单位按最低档次缴纳会费。
第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第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2月28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收到批准入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
第八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九条 经费不足时,根据《章程》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电子)”。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监事、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协会每年向监事、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11月19日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补充选举大会表决通过。本办法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
第八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九条 经费不足时,根据《章程》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电子)”。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监事、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协会每年向监事、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11月19日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补充选举大会表决通过。本办法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