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知识

比保险条款还重要的“特别约定” 你了解吗?

       现在,保险已是必需品,许多人都有买保险的经验,但说起保险中的“特别约定”,多数人可能还是一脸茫然。先说一个案例。
       张先生几个月前爬山,不小心摔骨折了,被鉴定为10级伤残。他心想之前买了份意外险,保额有100万元,10级伤残也能赔个10万元,没想到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只赔了5万元。他很不解,为什么保额会减半呢?
       原来是产品在“特别约定”中有说明,如果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在2米及以上高空坠落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额减半,所以赔了5万元。
       那么,特别约定到底是什么?怎么知道自己买的保险有没有特别约定?
       首先来看,特别约定,到底约定了什么。
       特别约定,一般是对产品保障的额外补充。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投保页面上的特别约定和保单上的特别约定。
       1、投保页面上的特别约定
       投保页面上的特别约定,有的产品会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单独列出来,有的会把它放在投保须知里。投保页面的特别约定一般会约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约定某些特殊情况不赔或少赔。比如,一些意外险会约定在除外医院就医不赔意外医疗费、溺水事故保额减半、在2米及以上高空坠落不赔或保额减半等。像我们开头提到的例子,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留意特别约定,以免后续理赔出现纠纷。
       二是区别同一款产品的不同版本。我们知道,保险公司的产品是需要向银保监会备案保险条款的。但是,同一款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版本,比如50万元保额版本、100万元保额版本等。如果每个版本都要重新备案的话,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所以,保险公司在备案时,用的是产品的通用条款,也就是我们平时看到的保险条款。而不同版本的保障差异,会写在“特别约定”里。
       2、保单上的特别约定
       除了投保页面上有特别约定,我们的保单上也会有特别约定,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最主要的就是承保结论。比如对乳腺结节除外承保的保单就有“特别约定:1、对被保险人的乳腺极早期肿瘤或恶性病变,乳腺恶性肿瘤及其转移和复发,我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这样的特别约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后续理赔会以保单上的特别约定为准。所以,大家拿到保单后,可以重点看下这部分内容。
       很多消费者发现,有时候产品的条款和特别约定的内容相矛盾,问题来了,这个时候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先说结论,以特别约定为准,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是高于保险条款的。
       关于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一般来说,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特别约定属于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当特别约定和保险条款有差异时,要以特别约定为准。
       除了法律有相关规定,有些产品也会在投保须知或特别约定中进行说明。比如,某保险公司的1-6类职业意外险就在投保须知中明确了,特别约定的效力是高于保险条款的。
       所以,大家在投保时,不仅要关注保险条款,也要认真看好特别约定,避免买错产品。
       保险,说到底是用来帮我们转移风险的。它真的是个好东西,但由于专业性太强,很多朋友都觉得晦涩难懂。我们能做的,就是通过一天天的科普,用大白话的保险内容,真正帮助到大家买对保险、用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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