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知识

卖保险的给自己买了份保险 发生意外后才知道不“保险”

近日,什邡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叶某发生意外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后,也未支持叶某的诉讼请求。

叶某曾系某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工作近5年。2019年5月,叶某通过某保险公司APP投保了医疗保险。2019年9月,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二轮电动车的叶某相撞,造成叶某受伤。2020年8月,叶某开始到成都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叶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被拒,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与某保险公司建立的住院医疗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住院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叶某需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到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叶某于2019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8月首次住院治疗,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叶某称其不知晓住院保险责任系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到约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才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但叶某系某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从业近5年,对外销售案涉住院医疗保险,其理应明确知晓、理解案涉住院医疗保险的相关责任约定。同时,电子投保单“声明与授权”处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明确说明告知义务,叶某应明确知晓并清楚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等的约定。叶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保险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在对外销售保险产品时理应全面、准确地对客户解释、说明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需进行明确提示说明,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客户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对保险内容及免责条款、法律后果等非常熟悉。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为自己投保销售的保险时,其不是单纯的客户,发生保险意外时,若称不清楚保险条款、保险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等,将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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