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

个人保险实名制如何护航保险消费?

       实名认证是对用户资料真实性进行的一种验证审核,在网络世界发达的今天,软件使用登录、平台借贷等实名认证已经非常普遍,而这项动作,也将要在保险业强制推行了。4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来,保险消费中存在的虚假投保、违规套现、骗保骗赔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无处遁身。
       从内容看,个人保险实名制对于实名信息有详细的规定,包括: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其中,身份证件类型包括:一是原则上为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对于尚未申领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二是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确实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是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件等合法身份证件。
       这份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中,实名查验登记将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比如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均需进行实名查验。
       对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性业务时,若医保等政府部门已经对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进行前置身份核实,且保险公司从相关部门已获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可不再进行投保实名查验;办理理赔时,通过医保等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完成理赔给付的,可不再进行理赔实名查验。
       此外,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强制保险等业务,则可以先办理投保业务,事后再进行补查验。
       在查验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首先根据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确定人证相符,之后将身份证件信息上传至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进行信息真实性查验。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办理保险业务的,不仅要对前者的信息进行查验,还需要对该受托人进行人证相符核对,并对该受托人的信息进行查验。以上任一种查验结果不真实,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则需在记录后再办理业务。
       最值得消费者群体关注的是办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同时,办法也明确无论险企、从业人员,还是投保人、被保人以及受益人违反规定,都将进行相应处罚并将违规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
       实名制好处自然不言而喻,首先就是,万一不小心登记的是假名,将会造成赔付障碍。通过对投保查验和理赔查验,加上大数据验证,可以防范投保人骗保。
       其次一点,在保险发展历程里,各种花式骗保层出不穷,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大数据和个人征信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对行业的发展肯定是重要的。保险公司也好更精准的把握风险概率,从而厘定费率。长远来看,对消费者来说绝对是好事。
       最后还有,个人保险消费账户的建立,对行业信息共享真的太重要了。恶意购买多份保险,然后出险理赔的案例之所以成功,靠的就是保险公司之间互不通气,很多恶性骗保案件还是仰赖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公安协调各家险企联合作战才破获的,以后这种情况显然也会被实名制打破。
       最后,最受消费者关注的实名信息安全问题,此次拟定的管理办法特别明确规定:一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实名信息,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使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三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此外,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按照必要、最少的原则记录实名信息,所记录的实名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保险合同有效期,当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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