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

十大安全机制让保险更保险

       银行、证券、基金、房产、保险……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家庭财富规划的重要渠道和工具。而几乎所有人都会有同样一个问题,这些渠道安全吗?事实上,在我国,保险是所有财富规划中最安全、最保险的一种渠道。这一切,归功于《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为保险设立了十大安全机制。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条件非常严格,同时也就保证了保险公司坚实的财务基础。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保险法》第69条规定,保险公司最低2亿元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比其他任何普通公司设立的条件都要严得多。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保险法》第89条规定,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92条则规定,这些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监管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受转让,受让的保险公司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也规定,受让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确保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四: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这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这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其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做后盾,随时准备履行保险责任。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六: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公司亏损时,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无亏损则可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发展经营。而保险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直至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才可不再提取。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该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也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等。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八: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也规定,保险公司要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九:再保机制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十: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等,且必须稳健安全。
       正是这十大机制,为我国的保险业打造了一个成熟稳健的生态系统,也让保险公司及其产品变得非常安全和稳健。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确实也出现过因保险公司的经营问题被接管的情况,远有新华人寿,近有安邦人寿,两家公司虽然都接受了接管与重组,但客户在两家公司购买的保单无一例外都没有受到损失,这也是对中国保险的安全性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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