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

容易忽视的重要保险条款有哪些?

       现代社会的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身财富的管理,对保险有了需求,但在投保的时候多少会对合同里的各种条款感到困扰。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对某些事项的规定,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核心,同时也是很多投保人所关心的。
       值得提醒的是,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中,有非常重要但却往往被人忽视的几条必须注意了。尤其不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否则很容易踩坑。
       重要条款之一“不可抗辩条款”
       很多人经常会夸大不可抗辩条款中关于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的字面涵义,甚至有些不专业的推销员拿这个条款说事误导消费者,告诉消费者只要投保哪怕不如实告知2年后出险保险公司也会承担赔偿,其实这是对投保人十分不负责任的行为。
       如果投保故意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投保是要遵循诚信原则的,如果在投保前已经有一些既往症却故意隐瞒,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我们切不可因为有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就故意隐瞒健康状况,以免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所以,关于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期的条款并不是没有条件的万能保护伞,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然可能会影响后续出现的理赔,吃亏的是我们自己。
       重要条款之二 “宽限期条款”
       这个条款的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30日和60日总会被不少人不自觉地理解成一个月或两个月,宽限期是30天或60天,不是一个月或两个月。月有大小,还有平闰。如果把30天和60天理解成一个月和两个月,就有可能错过宽限期,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重要条款之三 “保单贷款条款”
       这个条款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果临时有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现。
       贷款能拿多少钱,由现金价值决定。当我们急需用钱却又不想退保时,很多保单是可以申请保单贷款的,能贷多少钱和保单现金价值有关。一般保险公司会允许贷出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除了上们介绍的这四种条款外,人身保险合同当中常见条款还有年龄误告条款、险费自动垫缴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转让条款、自杀条款、战争除外条款、意外事故死亡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等条款。
       重要条款之四“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当投保人不愿或无力继续缴纳保险费时,由投保人选择如何处理保险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以后,在保单项下可能会形成现金价值(寿险保单应包含现金价值表)。这笔资金归投保人所有。一般来说,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可以提供三种方式供投保人选择:
       一是现金返还,即把保险单下积存的现金价值扣除退保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作为退保金,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投保人。二是把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三是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原则上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缴纳保险费。这对于手里缺钱,无力缴纳保费,但又不愿退保赏识丧失保障的消费者来说十分有用。
       重要条款之五“保费自动垫交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与保单贷款条款同样的原理,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当然,这个条款属于选择性条款,只有当保险合同中列有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又同意或对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条件下,保险人才能以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该条款主要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险单失效。对于那些记性差,做事马大哈的消费者很有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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