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

投保人对保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提起人身保险,最离不开的就是四类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人就是承保的保险公司,而保险是否理赔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情况,而保险金又理赔给受益人。所以看上去这四类人中,投保人的存在感似乎很低,只要负责出钱就行了。真是这样吗?投保人的情况对一份保单有什么影响呢?
       实际上,投保人对保单的影响非常大。因为,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人,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他的支付与否直接会导致保单是否有效。而且,很多人忽略了他的另一层身份: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人。也就是说,保单是归投保人所有的。
       作为保单的所有权人,投保人对保单的影响很大,有个案例很说明问题。
       刘先生是十里八村先富起来的那批人,但他的婚姻并不顺利,离异后再婚,与前妻王女士育有一个女儿,再婚后又与现任妻子李女士育有一个儿子。后来刘先生给儿子买了一份 400 万元保额的教育年金保险,受益人是儿子自己,目的是能让自己儿子在未来 30 年能从这份保单中拿到钱。
       一年前,刘先生不幸因车祸意外身故。前妻王女士找到李女士,要求分割这份保单。李女士当然拒绝了,自己儿子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你分得着么?随后,王女士将李女士儿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李女士儿子,但刘先生是这份保单的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刘先生所有。现在刘先生去世,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算是刘先生的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继承。王女士的女儿拥有合法继承权。同样,刘先生还在世的父母也同样拥有合法继承权。
       最后,刘先生的父母、前妻的女儿、现任妻子李女士和儿子5人拥有平等继承权,每人都获得了一份保险金。
       看完这个案例,你还认为投保人不重要么?
       重疾险、寿险、年金险等长期险的保单都有现金价值,特别是年金险,现金价值往往会比保费高。而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归投保人所有的。
       既然投保人对保单的影响这么大,有办法避免上述案例的情况发生呢?
       事实上,完全避免不可能,但也可以注意两点。一是以家庭中债务风险低的人作为投保人;二是在投保时指定第二投保人。
       第一种做法是为了避免保单因债务问题被执行。有不少人说,保单可以避债,即使欠债了也不能被强制执行。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只有赔付的保险金才不能被强制执行。而有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投保人活着,或者虽然去世但保单没有指定明确的受益人,保单就可能被执行。只有投保人去世且保单有了明确的受益人,保单才不会被执行。
       第二种做法就是为了避免投保人身故后,保单现金价值被当作遗产处理。第二投保人相当于投保人提前给自己订立了份遗嘱,万一自己身故,这份保单的所有权将归第二投保人,其他继承人都无权继承。只不过这份遗嘱存放在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负责执行。而且第二投保人并不是随便想指定张三、李四都可以。可以指定第二投保人的保险产品,也都会明确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比如:若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含),第二投保人指定范围为被保险人本人及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超出此范围的需转核保审核。若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第二投保人指定范围为被保险人的父母,超出此范围的需转核保审核。
       那么,重要的问题来了,如果影响已经造成了又怎么办呢?
       保单除了有现金价值以外,还有保障价值,不能单纯的以现金价值计算。所以万一遇到投保人身故,保单现金价值被当成投保人的遗产被执行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保单利益相关人,是有一定特权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通过支付等同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资金来为这张保单做保全。保全以后只要变更投保人即可,这样保单持续有效。保单现金价值往往低于已交保费,与保额相比就更少了。这么操作,相当于花一少部分钱保住了一大笔钱,不管经济账怎么算都划算。
       值得注意的是,寿险、重疾险等长险基本都适用于这种方法,但年金险未必适用。年金险以资产增值为目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几乎等同于保单价值,并没有保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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