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
如何指定保险受益人才合适?
购买寿险时指定受益人是个重要的环节,那么,是指定父母、配偶、子女,还是直接就默认法定受益人呢?事实上,这里面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一定要明确指定受益人(这里的受益人一般是指身故受益人),切不可使用模糊的字眼,如“妻子”、“孩子”,而应该明确指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免日后引起纠纷。因为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比如,吴太太为吴先生投保一份寿险,受益人是默认的法定继承人,没有特别指定是谁,那等吴先生去世后,保险金就会作为他的遗产处理了。另外一种情况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比如,吴太太给吴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生意外险,指定受益人是她的大儿子,没有其他人了。在一次旅行中,全家遭遇车祸,吴先生跟他的大儿子不幸身故,那到底是吴先生先去世呢还是吴先生的儿子先去世呢?按法律规定,就推定大儿子死亡在先。而且又没有其他的指定受益人,那保险金只能作为大儿子的遗产处理了。
二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比如,吴先生给吴太太投保了一份人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他的大儿子,但大儿子为了提前拿到这份保险金,竟然蓄谋杀害了自己的亲生父亲,这种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大儿子就依法丧失了受益权。这个时候保险金就作为吴先生的遗产处理了。
由此可见,保险的指定身故受益人最好不要只写一个。可以将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按照照顾的意愿分为指定为第一、第二、第三受益人。这样即使有受益人死亡,也有其他顺位的受益人,不会使保险赔偿金用来处理遗产。
比如吴先生给自己购买了终身寿险,主要目的是照顾尚年幼的独子。同时吴先生还有父母和妻子,那么可以做如下设计:如果吴先生身故,保险金赔偿是100万元,那么他的儿子就能获得100万元;如果儿子不幸发生意外身故,那么这100万元就会给到他的父亲或母亲了;如果他的儿子跟父母亲都不在了,那么这100万元保险金就由他妻子所得。
接下来,我们再看,谁有权力变更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意变更受益人,但是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受益人。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人接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批注,否则这起变更行为无效。
比如说,吴太太给吴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吴太太的大儿子。后来,吴太太跟吴先生闹矛盾离婚了,吴太太就想把受益人换为她的小女儿,但是吴太太需要经过吴先生同意之后才能换,同时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这个变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最后,离婚后,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保险金归属谁?
根据《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举个例子:吴太太给吴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寿险,指定受益人是吴先生的大儿子。几十年后,吴先生病逝了,保险金赔偿给吴先生的大儿子。后来,大儿子跟他的妻子刘女士离婚了,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由于这笔保险金是大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得到的,那是只属于他的财产,跟他的妻子无关,所以这笔钱不需要作为财产分割。
如此看来,指定受益人也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心念一动就完事那样简单。为避免保险金受领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还是该了解的了解全,该做的都做全了才好。
首先,一定要明确指定受益人(这里的受益人一般是指身故受益人),切不可使用模糊的字眼,如“妻子”、“孩子”,而应该明确指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免日后引起纠纷。因为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比如,吴太太为吴先生投保一份寿险,受益人是默认的法定继承人,没有特别指定是谁,那等吴先生去世后,保险金就会作为他的遗产处理了。另外一种情况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比如,吴太太给吴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生意外险,指定受益人是她的大儿子,没有其他人了。在一次旅行中,全家遭遇车祸,吴先生跟他的大儿子不幸身故,那到底是吴先生先去世呢还是吴先生的儿子先去世呢?按法律规定,就推定大儿子死亡在先。而且又没有其他的指定受益人,那保险金只能作为大儿子的遗产处理了。
二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比如,吴先生给吴太太投保了一份人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他的大儿子,但大儿子为了提前拿到这份保险金,竟然蓄谋杀害了自己的亲生父亲,这种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大儿子就依法丧失了受益权。这个时候保险金就作为吴先生的遗产处理了。
由此可见,保险的指定身故受益人最好不要只写一个。可以将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按照照顾的意愿分为指定为第一、第二、第三受益人。这样即使有受益人死亡,也有其他顺位的受益人,不会使保险赔偿金用来处理遗产。
比如吴先生给自己购买了终身寿险,主要目的是照顾尚年幼的独子。同时吴先生还有父母和妻子,那么可以做如下设计:如果吴先生身故,保险金赔偿是100万元,那么他的儿子就能获得100万元;如果儿子不幸发生意外身故,那么这100万元就会给到他的父亲或母亲了;如果他的儿子跟父母亲都不在了,那么这100万元保险金就由他妻子所得。
接下来,我们再看,谁有权力变更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意变更受益人,但是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受益人。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人接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批注,否则这起变更行为无效。
比如说,吴太太给吴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吴太太的大儿子。后来,吴太太跟吴先生闹矛盾离婚了,吴太太就想把受益人换为她的小女儿,但是吴太太需要经过吴先生同意之后才能换,同时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这个变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最后,离婚后,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保险金归属谁?
根据《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举个例子:吴太太给吴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寿险,指定受益人是吴先生的大儿子。几十年后,吴先生病逝了,保险金赔偿给吴先生的大儿子。后来,大儿子跟他的妻子刘女士离婚了,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由于这笔保险金是大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得到的,那是只属于他的财产,跟他的妻子无关,所以这笔钱不需要作为财产分割。
如此看来,指定受益人也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心念一动就完事那样简单。为避免保险金受领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还是该了解的了解全,该做的都做全了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