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

带病投保撑两年就能赔?千万别信!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保险比较专业,很多知识和概念理解起来容易出现偏差。加上一些保险业务员为了促销,时常会说一些似是而非的保险概念,比说重疾险“确诊即赔”、保险不能拿去抵债等。其中,在消费者中很有影响,但对其利益又有不小的损害的莫过于“带病投保只要撑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付”的说法了。事实是,按《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健康状况不如实告知,撑多久保险公司也不会赔。
       之所以会流行“带病投保只要撑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付”这种不实的说法,主要源于部分消费者身体有些小毛病,生怕影响核保,加上一些不良的业务员急于销售产品而片面怂恿,使得他们在填写健康告知时做了隐瞒。久而久之,这种说法竟然开始流行起来。
       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真实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保险在我国是舶来品。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不同,我国保险是“宽进严出”,投保时简单告知即可,理赔时由专业人员审核。早期,这种情况导致许多消费者在理赔时出现诸多问题,于是产生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不信任。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放纵代理人员,在核保时不作为,通过获取保费后拒赔牟利,2009年修改《保险法》时,加入了两年不可抗辩期的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些不求甚解的保险业务员和消费者就以此作为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赔偿的证据。但第十六条的内涵远不是断章取义的“超过两年就赔”这么简单。
       消费者可以仔细想一下,如果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无论如何都必须赔,那不可抗辩条款和“骗保条款”有什么区别?国家怎么可能出台这样的法律,难道是鼓励民众带病骗保吗?
       要知道,第十六条在规定了“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之后,紧跟着就进行了其他说明: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投保人存在带病投保的主观动机,无论投保多少年,保险公司都有权不赔,而且保费也不用退。
       所以无论是被销售人员误导的,还是确实心存侥幸指望拖过两年的消费者朋友,都可以醒醒了,带病投保不靠谱,建议如实告知,如果已经投保了的,也可以补充告知。
       有人可能会疑惑了,不可抗辩条款真正的适用情况是什么呢?
       这里简单说明一下:
       首先这一条款适用于长险。
       保险公司的抗辩期是两年,所以这一条只对两年以上的险种才有意义,多数情况下是用于讨论重疾险的案子。而大部分财险、市面上流行的百万医疗险,其实都是一年期的,特别是百万医疗险,无论“保证续保”多少年,其本质都是一年期的短险,并不适用这一条款。
       其次,这一条款适用于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情况。
       如果未告知的只是感冒发烧之类的小事,不足以让保险公司提出拒保或加费,那么保险公司是没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的,自然也就不至于发生纠纷。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细枝末节的问题都会导致被拒保,大家无需过分担心。
       第三,适用于未如实告知,投保两年后确诊疾病的情况。
       假如未如实告知的小疾病是A,A经过发展后演变成的需要理赔的重疾是B。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这种情形是要赔的:
       即被保险人已经知道自己得了A,但由于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前告知的疾病中没有包含A,在投保两年以后,A逐渐发展成B,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自己得了B再去投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费;如果被保险人隐瞒了A,在投保两年内得了B,通常保险公司会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买保险务必如实告知,也不要寄希望于拖过两年再去治疗,毕竟疾病不等人,身体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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