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
读懂保险专有名词 原来不难
购买保险,最怕的就是要去理解那些保险合同里的专有名词。但同时,如果你能掌握一些重要的保险名词,首先不会被不专业的销售人员浪费时间,其次不会因为听不懂术语导致信息缺失,最后也不会因为不了解而产生误解,最终能顺利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下就是一些重要但又容易让人困惑的保险名词的解析,你会发现,通过深入浅出的解析,读懂保险专有名词并不难。
值得一提的,这些名词解释均仅限于人身险范畴,不涉及财产险(当然有些基本概念或术语是通用的)。
1、主险和附加险
看一款保险产品时,经常会发现在同一份计划书或合同里,既有主险,又有附加险。记住这几条就够了:(1)主险是保险公司可以单独卖给你的产品,也叫“基本险”。(2)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买了主险后才能追加。(3)同一个主险可能同时有几种不同的附加险可选。(4)主险是皮,附加险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是两者的关系。当主险因各种原因效力终止时,通常附加险也随之终止。反过来却不一定。
例如:在一个重疾险合同中,主险是重疾险本身,附加险可以是投保人豁免(有些重疾险产品甚至会把被保险人的豁免也单独拿出来做成附加险)。
2、保险利益
“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或事实上的某种利益或利害关系。”是不是有点懵?没关系,只要记住:直系亲属间都有保险利益,可以相互投保,但其他亲朋好友就不行。直系亲属只有父母、子女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才是,其他什么兄弟姐妹舅舅姑妈都不是。
3、射幸合同
这个名词触及到保险合同的本质了。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因此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会不会发生并不确定。对射幸合同的双方来说,都是获得一个机会。投保人的机会是交了保费可能得到远大于保费的收益,但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机会是收了这人的保费可能要付出远大于保费的理赔保险金,但也可能啥都不用赔。
4、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在保险上的体现,该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为啥说“最大”?意思是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活动,例如买双鞋,货真价实就行,不需要最大诚信。
在实际应用中,消费者只需记住: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问你的那些问题,如问到啥却刻意隐瞒或胡说八道,回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5、近因原则
这是保险公司判断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当保险事故是由多个原因造成时,起决定作用的那个才是近因。当这个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
注意这个近因并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比如熊大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疾病责任除外)。他外出打猎时意外摔伤并无法行走,在树林等待救援期间受凉感冒,最终引发肺炎而死。
熊二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疾病责任除外)。他骑自行车时意外摔倒,摔倒后心脏病突发未能及时抢救而死。
最终,熊大的家人可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理赔,而熊二不行。
这是因为,熊大死亡的近因是意外摔伤(受凉感冒并引发肺炎的决定性原因就是意外摔伤),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熊二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正常人骑车摔倒并不必然会导致心脏病发作),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6、间隔期
常见于有多次赔付条款的疾病险或医疗险。意思是上一次确诊某病且获得理赔后,到下一次确诊其他病仍可获得理赔的最小时间差。重疾险中,通常轻、中症的间隔期是60天或90天;重症间隔期一般短则半年,长则一年,有些恶性肿瘤的间隔期长达3到5年。
7、均衡保费
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值得一提的,这些名词解释均仅限于人身险范畴,不涉及财产险(当然有些基本概念或术语是通用的)。
1、主险和附加险
看一款保险产品时,经常会发现在同一份计划书或合同里,既有主险,又有附加险。记住这几条就够了:(1)主险是保险公司可以单独卖给你的产品,也叫“基本险”。(2)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买了主险后才能追加。(3)同一个主险可能同时有几种不同的附加险可选。(4)主险是皮,附加险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是两者的关系。当主险因各种原因效力终止时,通常附加险也随之终止。反过来却不一定。
例如:在一个重疾险合同中,主险是重疾险本身,附加险可以是投保人豁免(有些重疾险产品甚至会把被保险人的豁免也单独拿出来做成附加险)。
2、保险利益
“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或事实上的某种利益或利害关系。”是不是有点懵?没关系,只要记住:直系亲属间都有保险利益,可以相互投保,但其他亲朋好友就不行。直系亲属只有父母、子女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才是,其他什么兄弟姐妹舅舅姑妈都不是。
3、射幸合同
这个名词触及到保险合同的本质了。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因此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会不会发生并不确定。对射幸合同的双方来说,都是获得一个机会。投保人的机会是交了保费可能得到远大于保费的收益,但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机会是收了这人的保费可能要付出远大于保费的理赔保险金,但也可能啥都不用赔。
4、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在保险上的体现,该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为啥说“最大”?意思是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活动,例如买双鞋,货真价实就行,不需要最大诚信。
在实际应用中,消费者只需记住: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问你的那些问题,如问到啥却刻意隐瞒或胡说八道,回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5、近因原则
这是保险公司判断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当保险事故是由多个原因造成时,起决定作用的那个才是近因。当这个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
注意这个近因并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比如熊大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疾病责任除外)。他外出打猎时意外摔伤并无法行走,在树林等待救援期间受凉感冒,最终引发肺炎而死。
熊二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疾病责任除外)。他骑自行车时意外摔倒,摔倒后心脏病突发未能及时抢救而死。
最终,熊大的家人可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理赔,而熊二不行。
这是因为,熊大死亡的近因是意外摔伤(受凉感冒并引发肺炎的决定性原因就是意外摔伤),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熊二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正常人骑车摔倒并不必然会导致心脏病发作),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6、间隔期
常见于有多次赔付条款的疾病险或医疗险。意思是上一次确诊某病且获得理赔后,到下一次确诊其他病仍可获得理赔的最小时间差。重疾险中,通常轻、中症的间隔期是60天或90天;重症间隔期一般短则半年,长则一年,有些恶性肿瘤的间隔期长达3到5年。
7、均衡保费
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