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

离婚了,保单如何分割?

       随着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越来越高,保险已成为许多家庭资产配置中的重要选项,而一旦夫妻双方选择离婚,保险又因其结构复杂、种类繁多、价值较高等特点,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中绕不开的话题及处理热点、难点,那么,离婚时保单究竟会如何分割呢?
       对于保险单的分割问题,法律一般从夫妻间有无对财产归属的特别约定、保费资金来源、保险性质、购买保险的时间等几个主要维度进行考量。

       一是夫妻间有无特别约定。按《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保险归属有书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二是看保费资金的来源。《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基于上述规定,如果保费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该笔保险单对应的现金价值仍作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保费的资金来源一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且夫妻双方对保险归属无明确书面约定的,应当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
       三是看保险的性质。这里主要说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则又要分为消费型保险及储蓄型保险分别看待。
       消费型保险,又称为保障型保险,主要以为投保人提供保障为目的。所有的短期医疗险、意外险、财产险(包括车险)、定期寿险,都是消费型产品,出现问题就赔钱,如果一切平安,到期保费不返还。这类保险的特点是只有保障功能,保单没有现金价值,因此,纯消费型保险通常在离婚时无法分割。
       而储蓄型保险则是结合了保障和储蓄两大功能的保险产品。它不仅提供保障,还可以积累财富。所有的终身寿险、年金险,都是储蓄型产品,因为内含高额现金价值,只要没有提前退保,得到的回报会大于等于已交保费。因此,该类保险单可以分割,分割原则如下:
       1、夫妻一方购买的保险
       其一,根据《民法典》规定,若财产保险系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缴纳的,则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
       其二,根据《八民纪要》规定,若财产保险系全部或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的,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缴纳比例,对该保险的退保款或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
       2、为婚生子女购买的保险
       按照一些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解答或审理指南,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婚生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这些司法意见是区域性的,但目前全国很多法院都参考此予以处理。
       此外,还要看为子女购买的具体是哪种保险。在不退保的情况下,如属于人寿保险中的身故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情况不能撤销赠与,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
       3、为其他第三人购买的保险
       其他第三人通常指非婚生子女、投保人的父母等。综合而言,为其他第三人购买的保险应否予以分割,法院主要会判断投保时是否经过了另一方的同意,如属于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形,则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多数情况下这种保单会被判决予以分割。
       四是看购买保险的时间。
       购买保险的时间,是判定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当如何分割的另一重要因素。主要需要考察的是保险系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但是单纯的时间维度不足以判定相应保单应否分割,还要结合保费的来源及保险的性质共同判定。
       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一方婚前投保,婚前完成缴费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涉及分割;第二,一方婚前投保,婚后用个人财产缴费,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涉及分割;第三,一方婚前投保,婚后使用共同财产缴费的,婚姻存续期间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的部分为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而婚前个人缴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第四,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则需要结合所投保险的具体性质、被保险人是谁、另一方是否知情、受益人的具体约定,来综合判定保单的具体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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