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理关系变更实施细则

2002年1月10日中介管理委员会修订颁布)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保险市场与与保险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建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理关系变更的正常流动秩序和规范保险代理合同终止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保险代理人员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在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后因合同终止或期满,代理关系需变更的合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保险代理人员发生代理关系变更时,应按中国保监会颁行的有关规章、《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办法》以及原被代理公司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写《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原被代理公司留存,第二联连同收回的《展业证》及有关资料按本细则有关程序报送本会作备案注销登记和换发新《展业证》依据,第三联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留存。
       第四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离职前,应按原被代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了清一切手续。原被代理公司应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了清一切内部手续并收回《展业证》后,才能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16条,原被代理公司应退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证》。
       第五条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流动管理程序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原被代理公司在办清该人员离职手续后,由被代理公司代理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第二联及收回的《展业证》送交本会。如《展业证》遗失不能收回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提供报刊遗失作废公告原件送交本会。本会中介工作部将相关资料输入《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并注销其《展业证》。送达时限为成都地区15个工作日内,地、市、州为30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原代理合同依前述程序终止后又应聘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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