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德阳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四川保监局有关规定,为切实制止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控制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维护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经德阳各财险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章
第二条 德阳各保险机构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坚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执行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信守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相关协定,切实履行保险合同,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以最大诚信原则,做好本公司车险条款、费率的宣传解释工作。不进行扩大保险责任的宣传,不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不误导客户;切实履行法定说明、提示义务,认真做好说明、询问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四条 不在任何场合或以任何方式,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不将其他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制度、保险条款、费率与本公司作对比性宣传。
第五条 规范签单实务,严格执行电脑签单制度。除经监管机关批准使用的定额保单、暂保单等保险凭证外,严禁手工或PC机脱离本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出单。
第六条 严禁签发“鸳鸯保险单”(保险单正、副本不一致)和开具“鸳鸯保险费收据”(保险费收据上、下联不一致),严禁撕单、埋单。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不得擅自更改、变通条款,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的上下浮动幅度,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八条 凡符合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在保险单上予以明折明扣,严禁以坐扣保费、返还保险费、违规批单退费、违规退保、包干赔付或其他方式,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九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保险费收入必须如实进入财务帐,严禁帐外帐或体外循环。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正、副本上约定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时间、金额及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应当承担的后果。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保险费的,承保公司应当立即与投保人解除合同并出具保险批单。
第十条 办理保险到期续保业务,应当严格按条款、费率的规定给予无赔款优待。某一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其他保险机构不得诱使客户提前签单、退保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取得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代理人必须持《展业证》上岗。保险机构必须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签订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或接受未取得合法保险代理资格的专、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的代理业务。不与非法代理机构或个人建立事实代理关系,严禁向非法代理机构或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驾驶员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回扣。
第十二条 各财产保险机构支付给合法的保险专、兼业代理公司和个人代理人的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以单笔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8%为限,不得突破。严禁以各种形式或名义的返还、坐扣支付代理手续费,也不得通过公司其他费用变相支付或提高手续费。
第十三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出,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的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业务台帐,据实记入财会“代理手续费科目”。向专、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否则,保险机构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支付方式只能转帐,不能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由授权保险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各财产保险机构参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及各财险公司的相关约定。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六条 为确保本公约顺利实施,特设立自律保证金。
第十七条 德阳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向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交纳自律保证金。自律保证金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专户专帐管理(本息归各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的保险机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其市级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自律保证金、违约金的管理按《德阳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保证金违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约处罚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公司自动授予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其本部及分支机构车险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行违约处理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牵头组织对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保险机构派出同等数量的人员,组成自律检查组,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检查的时间、对象、内容、方法,由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律检查组对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领导沟通,被检查单位如对违约事实有异议,检查组应及时复查核实,对违约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须经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检查组人员同意,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对违约行为的处理,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约行为以每笔(单车)计算,违约一笔处以违约金一万元。多笔违约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率二十四条 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一经作出书面《违约处罚通知书》,应当在3日以内将《违约处罚通知书》及违约金收据送达违约市级保险机构,同时将违约金从保证金账户划拨至违约金专户。违约公司必须在收到《违约处罚通知书》10日内对违约行为进行整改。违约保险机构的市级公司必须在收到《违约处罚通知书》的30日内,向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划拨补足已支付违约金相同数额的自律保证金。30日内催收无果的,每逾期一日,每日按处罚金额的0.1%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对自律检查工作,各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如不配合,或不提供真实资料或隐瞒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自律检查组可以向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协会会长召开全体会长会讨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受四川保监局的监督,每次检查和违约处理情况,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报告四川保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在德阳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并交纳自律保证金。本公约实施后,在德阳新开业的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督促签订本公约和缴纳自律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签订后,未经半数以上签约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撕毁公约。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没收全部保证金,并加处违约金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系各签约公司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一经各签约公司盖章即为正式文本,在本公约有效期内,对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公约向保监局备案后,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各签约公司协商同意,可作补充或修改。
第三十一条 由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德阳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及《补充协议》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内容如与《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和本公约实施前,各财险公司签订的与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的公约、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公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正式文本一式十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签约公司各执一份,报送四川省保监局一份,报送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一份。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四川保监局有关规定,为切实制止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控制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维护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经德阳各财险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章
第二条 德阳各保险机构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坚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执行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信守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相关协定,切实履行保险合同,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以最大诚信原则,做好本公司车险条款、费率的宣传解释工作。不进行扩大保险责任的宣传,不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不误导客户;切实履行法定说明、提示义务,认真做好说明、询问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四条 不在任何场合或以任何方式,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不将其他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制度、保险条款、费率与本公司作对比性宣传。
第五条 规范签单实务,严格执行电脑签单制度。除经监管机关批准使用的定额保单、暂保单等保险凭证外,严禁手工或PC机脱离本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出单。
第六条 严禁签发“鸳鸯保险单”(保险单正、副本不一致)和开具“鸳鸯保险费收据”(保险费收据上、下联不一致),严禁撕单、埋单。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不得擅自更改、变通条款,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的上下浮动幅度,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八条 凡符合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在保险单上予以明折明扣,严禁以坐扣保费、返还保险费、违规批单退费、违规退保、包干赔付或其他方式,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九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保险费收入必须如实进入财务帐,严禁帐外帐或体外循环。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正、副本上约定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时间、金额及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应当承担的后果。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保险费的,承保公司应当立即与投保人解除合同并出具保险批单。
第十条 办理保险到期续保业务,应当严格按条款、费率的规定给予无赔款优待。某一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其他保险机构不得诱使客户提前签单、退保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取得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代理人必须持《展业证》上岗。保险机构必须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签订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或接受未取得合法保险代理资格的专、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的代理业务。不与非法代理机构或个人建立事实代理关系,严禁向非法代理机构或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驾驶员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回扣。
第十二条 各财产保险机构支付给合法的保险专、兼业代理公司和个人代理人的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以单笔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8%为限,不得突破。严禁以各种形式或名义的返还、坐扣支付代理手续费,也不得通过公司其他费用变相支付或提高手续费。
第十三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出,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的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业务台帐,据实记入财会“代理手续费科目”。向专、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否则,保险机构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支付方式只能转帐,不能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由授权保险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各财产保险机构参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及各财险公司的相关约定。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六条 为确保本公约顺利实施,特设立自律保证金。
第十七条 德阳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向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交纳自律保证金。自律保证金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专户专帐管理(本息归各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的保险机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其市级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自律保证金、违约金的管理按《德阳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保证金违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约处罚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公司自动授予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其本部及分支机构车险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行违约处理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牵头组织对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保险机构派出同等数量的人员,组成自律检查组,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检查的时间、对象、内容、方法,由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律检查组对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领导沟通,被检查单位如对违约事实有异议,检查组应及时复查核实,对违约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须经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检查组人员同意,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对违约行为的处理,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约行为以每笔(单车)计算,违约一笔处以违约金一万元。多笔违约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率二十四条 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一经作出书面《违约处罚通知书》,应当在3日以内将《违约处罚通知书》及违约金收据送达违约市级保险机构,同时将违约金从保证金账户划拨至违约金专户。违约公司必须在收到《违约处罚通知书》10日内对违约行为进行整改。违约保险机构的市级公司必须在收到《违约处罚通知书》的30日内,向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划拨补足已支付违约金相同数额的自律保证金。30日内催收无果的,每逾期一日,每日按处罚金额的0.1%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对自律检查工作,各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如不配合,或不提供真实资料或隐瞒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自律检查组可以向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协会会长召开全体会长会讨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受四川保监局的监督,每次检查和违约处理情况,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报告四川保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在德阳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并交纳自律保证金。本公约实施后,在德阳新开业的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督促签订本公约和缴纳自律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签订后,未经半数以上签约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撕毁公约。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没收全部保证金,并加处违约金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系各签约公司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一经各签约公司盖章即为正式文本,在本公约有效期内,对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公约向保监局备案后,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各签约公司协商同意,可作补充或修改。
第三十一条 由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德阳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及《补充协议》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内容如与《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和本公约实施前,各财险公司签订的与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的公约、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公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正式文本一式十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签约公司各执一份,报送四川省保监局一份,报送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一份。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