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机动车辆保险知识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和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营运车、小轿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还包括一些大型工程车,如起重机等 机动车辆保险险种: 基本险: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需附加在基本险1上) 2、全车责任险(需附加在基本险2上) 3、无过失责任险(2) 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2) 5、挡风玻璃单独破碎险(1) 6、车辆停驶损失险(1) 7、自燃损失险(1) 8、新增设备损失险(1) 9、不计免赔特约险(1与2同时) (二)险种介绍 1 .车辆损失险(车身险): 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保单上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及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 2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本险种为强制保险,所有机动车必须购买。 3 .全车盗抢险: 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被盗抢期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后,修复所需的费用。 4 .车上责任险: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即发生上述事故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单载明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注:大部分条款均在每次赔偿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5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6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注:1、投保不计免赔险的前提是投保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2、本附加险在车损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任意险种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3、其余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不负责赔偿 (三)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注意事项 1 .不要重复投保: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 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 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多倍赔款。 2 .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 10 万元,却投保了 15 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 20 万元,却只保了 10 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3 . 保障应全面:应根据自己的车辆用途、经济情况 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机动车辆保险。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车损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4.转让(出售或赠与)车辆时,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对象)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即是说,如某人将保险标的——汽车转让给另一人(在汽车买卖合同生效时),而未通知保险人,这辆车的保险合同就终止。以后发生了保险事故,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注: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是不能到外地保险公司投保的。不过,若购买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外地二手车,就另当别论了。从法律上讲,这种二手车未真正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只能在外地(即所有权所在地)购买车险。而一旦发生事故,原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旦发生车辆转让(所有权转让)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依法变更合同。 5.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 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6.随身携带保险卡: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报案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驾驶证、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出险通知书(索赔书);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等;估损定价清单;各种费用发票等。 (四)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的注意事项 1、索赔常规程序:通知保险公司→定损→修车→开具事故证明→提出索赔申请→领取保险金。 2、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处理决定,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事实的证据。经交警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作出的,不能以此作为保险公司赔款的标准。保险公司只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进行理算,依合同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