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省保险行业航空意外险“替代产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34号)、《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23号)和2004年2月9日《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切实防范和制止航意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使保险人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航意险市场,促进航意险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四川省经营航意险“替代产品”的产、寿险公司经共同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的航意险“替代产品”系指短期的含航意险责任的各种保险产品。
       第二章 自律规章
第三条 各保险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有关条款及费率管理规定。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及费率,擅自扩展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进行保险条款、费率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相互诋毁或误导宣传。
第五条 各保险公司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时必须实现航意险业务的公司内部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严禁在电脑联网签单系统外签单。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上印刷该险种的条款摘要,并在出单点提供该险种条款全文供投保人查询。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不得将该险种随同机身责任险进行搭售;也不得通过航空公司将该险种保费含入机票价格强行搭售;不得通过机票代理点随同机票强行搭配销售。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或接受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准该险种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代理此项业务;也不得委托或接受不能满足保险监管机关关于实现航意险业务的电脑联网、实时出单要求的单位代理该项业务。
第九条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通过超标支付代理手续费或经纪人佣金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严格遵守会员单位约定的航意险“替代产品”代理手续费或经纪人佣金支付的调剂标准。
不得以坐扣方式直接冲减保费;不得用其他任何变通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方式向代理单位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不具有合法保险代理主体资格或者没有实际发生保险代理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各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代理手续费或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利益。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印制保单并采取必要的防伪措施,以杜绝假保单的出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单印制、单证管理记录和业务台帐必须进入电脑管理。严格执行单证发送、存放、领用、核销、盘点等制度。
保险费收据或保险凭证代手续费收据必须经税务机关监章。
第三章 违约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自律规章第三条至第十条之一者,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违约行为管理公约(暂行)》和本公约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会秘书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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