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
(2002年1月10日中介管理委员会修订颁布)
为全面贯彻实施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使我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保险法》、《保险代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成都保监办对本会的授权,制定《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实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保险代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和运作
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授权,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按中国保监会要求使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省级版(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四川省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从报名考试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展业证》)的资格认证管理到执业管理、流动管理、违规处理等保险代理活动全过程实施电脑自动化管理。
所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都必须自资格认证开始就进入《管理系统》,只有进入《管理系统》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才具备合法代理人资格,准予办理《资格证》、《展业证》,准入市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进入《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信息资料内容: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资格证》的基本信息资料为:①姓名、性别②出身年月③民族④文化程度⑤身份证号码⑥毕业学校⑦所在公司⑧联系电话⑨现居住地址⑩邮政编码。
申办《展业证》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资料除前款内容外,还须报送并录入下列资料:①《保险代理合同》号②代理区域③代理险种④《保险代理合同》起止日期⑤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⑥公司监督电话。
上述基本信息资料均系《管理信息系统》必备要素,报送人必须完整准确提供。本会中介工作部必须准确、齐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资料一经进入不得随意改动。
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资料提供:每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统考后,我省考试主办单位应按中国保监会发[1999]53号文关于“考区、考点组委会在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通知书发送至各报名单位”办理,同时将全省考试合格人员的信息资料连同一寸办证照片两张送交本会中介工作部,经本会工作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齐全无误,若资料遗漏有误由考试主办单位负责。
《资格证》制作:本会中介工作部收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资料后即录入《管理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生成制作出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资格证》审验颁发:全省所有新办《资格证》由本会送成都保监办审验盖章后颁发生效。送审时应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清单、证件工本费结算清单等资料。
《资格证》领取发放:《资格证》经审验盖章生效后,采取以下方式领取发放:由本会中介工作部将该市(州)《资格证》数量和应缴办证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1)通知该地本会代表机构或保险机构(以下统称领取人),由领取人按本会通知向办证人收清费用后派员前来领取。领取时应一次缴清办证费用和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若领取人因故派员前来领取有困难的,可在应缴办证费用的基础上另加每本邮寄费一元一并汇到本会帐户,本会收到办证汇款后由中介工作部将《资格证》及收款凭据一并邮寄给该领取人。(开户行、户名、帐号见附件1)
(三)领取人如为本会代表机构,应于领回或收到本地区《资格证》后与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交接登记手续。无保险公司挂靠的社会个人资格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凭考试主办单位的通知,按照本会“社会个人办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须知”(见附件2)的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直接与本会中介工作部联系办理。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在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其《资格证》一律由被代理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公司)统一妥善保管;凡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其《资格证》由个人自行保管。
《资格证》遗失补办:因被代理公司(名称应与《展业证》所印被代理公司名称一致,下同)保管不善造成《资格证》在有效期内遗失者,由被代理公司在所在地区一家报纸上登报作废,出具盖有公章的合法证明文件并附所登报纸(全张)及补办《资格证》清单(详列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号码),向本会中介工作部申请补办《资格证》并负担办证费用。个人保管的《资格证》在有效期内遗失者,应由个人在所在地区一家报纸上登报作废,凭所登报纸(全张),持有效身份证到本会中介工作部申请补办《资格证》。本会中介工作部收到补办《资格证》申请后,应与《管理系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予补办。补办证件时应一次性缴清补办证件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1)。凡过期《资格证》因《管理系统》已自动注销,故一律不予办理补办手续。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办理程序
申办《展业证》范围和条件:凡取得合法《资格证》并与一家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需申办《展业证》。
申办《展业证》程序:被代理公司收到考试主办单位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知书后,即可根据需要与考试合格者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被代理公司应于收到前款名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申报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直接报送本会中介工作部。本地已建本会代表机构的,由本会代表机构汇总后集中报送。报送方式可在发电子邮件、传真、邮件或直送中任选一种(通讯地址见附件1)。本会中介工作部收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办理〈展业证〉申报登记表》后先行登记再将其内容输入《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展业备案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后自动生成制作《展业证》。
《展业证》领取办法同第七条。
《展业证》颁发:被代理公司收到《展业证》后,应与《保险代理合同》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本公司钢印和红印生效并颁发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作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合法证件。
《展业证》遗失补办程序同第十条。
四、代理关系变更程序
凡合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与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不论是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发生代理关系变更,都必须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理关系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附件4)
《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是原《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合规有序流动的依据。对于无《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而无序流动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所有保险机构一律不得与之建立保险业务代理关系,本会不予办理新《展业证》。被代理公司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时,应收回《展业证》,同时将《资格证》退还本人。对于办理了代理关系变更手续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由原被代理公司及时将变更代理关系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展业证》连同《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第二联送交本会作备案登记处理。已建立本会代表机构的市(州),应送本市(州)本会代表机构先作备案登记,再由该代表机构送交本会。其送达本会时限为:成都地区为15个工作日,其它地区为30个工作日。本会中介工作部收到《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第二联和原《展业证》后,应审核其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将其有关资料输入《管理系统》,将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原《保险代理合同》进行“宣告终止”登记并将原《展业证》注销,同时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登记归档。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变更代理关系时,新被代理公司凭其《资格证》和其与原被代理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第三联与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签订该合同时应遵守“6个月期满转换公司流动制度”的规定,即必须是该代理人员与原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起到新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已满6个月者,方可与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凡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本会不予办理新《展业证》。原《展业证》被注销时起到新《展业证》颁发时止的期间内,申请代理关系变更人员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凡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申请变更保险代理关系人员,由新的被代理保险公司填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申报登记表》,到本会中介工作部为其办理新《展业证》。本会中介工作部在收到前述申办资料后,应与《管理系统》该申办人员的《资格证》档案相核对。核对无误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发新《展业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与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单方自行离司者,被代理公司应主动通知本人按照本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原合同约定了清一切手续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如其拒不办理前述手续,被代理公司不得退还本人《资格证》,并有义务追回《展业证》。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有关规定和和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条件向被代理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公司应按本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变更代理关系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与之办理解约手续,不得借故拖延。
五、执业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全省个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一律持符合《管理系统》标准的合法《展业证》上岗展业。展业时必须向客户出示《展业证》,并告知客户如有质疑可向本会语音查询系统查询。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持有符合前述合法标准《展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对新增人员,保险机构有义务敦促其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试用期间的实习展业活动,应在持有合法《展业证》人员的辅导下进行。凡超过被代理公司规定期限仍未考取《资格证》的人员,应及时解除试用关系。
六、违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代理公司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对违规违纪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要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和本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违法人员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违规违纪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被代理公司在按《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作出处理后,应将违规违纪查实材料和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会员单位分公司。会员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将该报告转送本会。
第三十条 本会中介条工作部收到前条材料后,应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对确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采用《违规保险代理人情况通报单》(样式见附件5)的形式,给予行业内部通报处分。符合保险法律、规章有关吊销《资格证》、注销《展业证》条件的,给予吊销本人《资格证》和注销《展业证》处分。同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前述被处分人受吊销《资格证》和注销《展业证》处分的,被代理公司应及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将被吊销的《资格证》、《展业证》交回本会中介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 凡受吊销《资格证》和注销《展业证》处分的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四川省内保险机构一律不得与之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包括建立事实代理关系)。违者按行业自律公约违约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理关系变更实施细则》规定而违规流动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或未与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正式解除代理关系而为另一家保险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一经发现由被代理公司给予警告处分。经警告未改正的,由被代理公司书面报告本会和上级分公司。由本会暂扣《资格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在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本会吊销其《资格证》并注销《展业证》,同时在行业内通报。
第三十四条 凡受暂扣《资格证》处分的,暂扣期间中止执业资格。暂扣期满按《保险代理人员代理关系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代理关系变更手续完毕后,由合法现被代理公司从本会领回被暂扣《资格证》并为其办理《展业证》换证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中介工作部应将被处分违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违规情况与处理意见输入《管理信息系统》该代理人个人信息档案中,同时将书面材料归档,以备查考。
七、证件有效期满换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持有的《展业证》三年有效期满必须进行年审,年审合格换发新《展业证》后方能继续上岗。
第三十七条 《展业证》的年审由本会中介工作部按照《管理系统》提前60天自动出示的“期满年审提示”,于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将需进行《展业证》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被代理公司或本会办事机构,由其按本会通知办理。
第三十八条 被代理公司对参加年审人员,应对其在《展业证》有效期内的行为表现进行认真审查,其内容是:①有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②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③现实表现是否符合保险法律、规章规定的执业规则和行为准则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经初审合格,被代理公司认为符合继续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条件的,可视工作需要,与之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向本会中介工作部办理年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展业证》到期参加年审的人员由被代理公司统一填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申报登记表》报送本会。
第四十条 对经过审查符合继续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条件,但其被代理公司不需要再与之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的,被代理公司应与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同时按有关规定将《资格证》退还本人并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第二联连同《展业证》送本会中介部备案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中介工作部经审查有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规程》第三部分的有关操作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年审不合格不符合继续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条件的,本会不予办理换发新《展业证》并通知被代理公司将其《资格证》、《展业证》交回本会中介工作部作注销处理。
第四十三条 部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持有的旧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于该证载明有效期满时按本会通知以年审程序换发成盖有中国保监会红印的新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由本会于该批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发出通知,被代理公司按通知要求集中办理年审换证手续。《资格证》到期参加年审的人员由本人先行填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年审登记表》(本表必须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两张);由被代理公司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填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年审换发资格证汇总表》。前述表样附后,请自行翻印。
第四十四条 对持旧版《资格证》人员需同时办理《展业证》年审换证手续的,由被代理公司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述三份表格连同旧《资格证》一并交至本会办理年审。交送方式可派专人也可通过邮寄。
第四十五条 现已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不换发《展业证》。但仍愿意保留《资格证》的,其年审换证的程序为:
(一)由其本人向原被代理公司提出申请,由原被代理公司为其出具曾为其代理的书面证明并说明在代理期间内是否有违规现象。
(二)持证人员凭原被代理公司证明和《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及需年审的《资格证》到本会中介工作部进行年审换证。
(三)办理年审换证时应填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年审登记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两张。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办理年审换证的时限,以本会通知规定时间为限,过时不予办理。
第四十七条 旧证处理
(一)《资格证》:旧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被代理公司按第四十四条要求随年审表一并报送本会中介工作部。
(二)《展业证》:所有证书到期后由被代理公司在对其换发新证时集中收回进行统一销毁。
八、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新颁行政策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会保险中介管理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由本会中介工作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从2002年1月10日起实施。
为全面贯彻实施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使我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保险法》、《保险代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成都保监办对本会的授权,制定《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实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保险代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和运作
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授权,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按中国保监会要求使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省级版(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四川省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从报名考试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展业证》)的资格认证管理到执业管理、流动管理、违规处理等保险代理活动全过程实施电脑自动化管理。
所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都必须自资格认证开始就进入《管理系统》,只有进入《管理系统》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才具备合法代理人资格,准予办理《资格证》、《展业证》,准入市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进入《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信息资料内容: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资格证》的基本信息资料为:①姓名、性别②出身年月③民族④文化程度⑤身份证号码⑥毕业学校⑦所在公司⑧联系电话⑨现居住地址⑩邮政编码。
申办《展业证》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资料除前款内容外,还须报送并录入下列资料:①《保险代理合同》号②代理区域③代理险种④《保险代理合同》起止日期⑤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⑥公司监督电话。
上述基本信息资料均系《管理信息系统》必备要素,报送人必须完整准确提供。本会中介工作部必须准确、齐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资料一经进入不得随意改动。
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资料提供:每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统考后,我省考试主办单位应按中国保监会发[1999]53号文关于“考区、考点组委会在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通知书发送至各报名单位”办理,同时将全省考试合格人员的信息资料连同一寸办证照片两张送交本会中介工作部,经本会工作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齐全无误,若资料遗漏有误由考试主办单位负责。
《资格证》制作:本会中介工作部收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资料后即录入《管理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生成制作出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资格证》审验颁发:全省所有新办《资格证》由本会送成都保监办审验盖章后颁发生效。送审时应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清单、证件工本费结算清单等资料。
《资格证》领取发放:《资格证》经审验盖章生效后,采取以下方式领取发放:由本会中介工作部将该市(州)《资格证》数量和应缴办证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1)通知该地本会代表机构或保险机构(以下统称领取人),由领取人按本会通知向办证人收清费用后派员前来领取。领取时应一次缴清办证费用和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若领取人因故派员前来领取有困难的,可在应缴办证费用的基础上另加每本邮寄费一元一并汇到本会帐户,本会收到办证汇款后由中介工作部将《资格证》及收款凭据一并邮寄给该领取人。(开户行、户名、帐号见附件1)
(三)领取人如为本会代表机构,应于领回或收到本地区《资格证》后与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交接登记手续。无保险公司挂靠的社会个人资格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凭考试主办单位的通知,按照本会“社会个人办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须知”(见附件2)的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直接与本会中介工作部联系办理。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在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其《资格证》一律由被代理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公司)统一妥善保管;凡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其《资格证》由个人自行保管。
《资格证》遗失补办:因被代理公司(名称应与《展业证》所印被代理公司名称一致,下同)保管不善造成《资格证》在有效期内遗失者,由被代理公司在所在地区一家报纸上登报作废,出具盖有公章的合法证明文件并附所登报纸(全张)及补办《资格证》清单(详列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号码),向本会中介工作部申请补办《资格证》并负担办证费用。个人保管的《资格证》在有效期内遗失者,应由个人在所在地区一家报纸上登报作废,凭所登报纸(全张),持有效身份证到本会中介工作部申请补办《资格证》。本会中介工作部收到补办《资格证》申请后,应与《管理系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予补办。补办证件时应一次性缴清补办证件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1)。凡过期《资格证》因《管理系统》已自动注销,故一律不予办理补办手续。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办理程序
申办《展业证》范围和条件:凡取得合法《资格证》并与一家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需申办《展业证》。
申办《展业证》程序:被代理公司收到考试主办单位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知书后,即可根据需要与考试合格者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被代理公司应于收到前款名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申报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直接报送本会中介工作部。本地已建本会代表机构的,由本会代表机构汇总后集中报送。报送方式可在发电子邮件、传真、邮件或直送中任选一种(通讯地址见附件1)。本会中介工作部收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办理〈展业证〉申报登记表》后先行登记再将其内容输入《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展业备案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后自动生成制作《展业证》。
《展业证》领取办法同第七条。
《展业证》颁发:被代理公司收到《展业证》后,应与《保险代理合同》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本公司钢印和红印生效并颁发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作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合法证件。
《展业证》遗失补办程序同第十条。
四、代理关系变更程序
凡合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与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不论是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发生代理关系变更,都必须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理关系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附件4)
《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是原《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合规有序流动的依据。对于无《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而无序流动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所有保险机构一律不得与之建立保险业务代理关系,本会不予办理新《展业证》。被代理公司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时,应收回《展业证》,同时将《资格证》退还本人。对于办理了代理关系变更手续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由原被代理公司及时将变更代理关系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展业证》连同《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第二联送交本会作备案登记处理。已建立本会代表机构的市(州),应送本市(州)本会代表机构先作备案登记,再由该代表机构送交本会。其送达本会时限为:成都地区为15个工作日,其它地区为30个工作日。本会中介工作部收到《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第二联和原《展业证》后,应审核其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将其有关资料输入《管理系统》,将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原《保险代理合同》进行“宣告终止”登记并将原《展业证》注销,同时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登记归档。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变更代理关系时,新被代理公司凭其《资格证》和其与原被代理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第三联与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签订该合同时应遵守“6个月期满转换公司流动制度”的规定,即必须是该代理人员与原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起到新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已满6个月者,方可与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凡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本会不予办理新《展业证》。原《展业证》被注销时起到新《展业证》颁发时止的期间内,申请代理关系变更人员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凡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申请变更保险代理关系人员,由新的被代理保险公司填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申报登记表》,到本会中介工作部为其办理新《展业证》。本会中介工作部在收到前述申办资料后,应与《管理系统》该申办人员的《资格证》档案相核对。核对无误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发新《展业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与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单方自行离司者,被代理公司应主动通知本人按照本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原合同约定了清一切手续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如其拒不办理前述手续,被代理公司不得退还本人《资格证》,并有义务追回《展业证》。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有关规定和和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条件向被代理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公司应按本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变更代理关系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与之办理解约手续,不得借故拖延。
五、执业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全省个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一律持符合《管理系统》标准的合法《展业证》上岗展业。展业时必须向客户出示《展业证》,并告知客户如有质疑可向本会语音查询系统查询。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持有符合前述合法标准《展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对新增人员,保险机构有义务敦促其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试用期间的实习展业活动,应在持有合法《展业证》人员的辅导下进行。凡超过被代理公司规定期限仍未考取《资格证》的人员,应及时解除试用关系。
六、违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代理公司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对违规违纪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要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和本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违法人员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违规违纪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被代理公司在按《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作出处理后,应将违规违纪查实材料和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会员单位分公司。会员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将该报告转送本会。
第三十条 本会中介条工作部收到前条材料后,应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对确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采用《违规保险代理人情况通报单》(样式见附件5)的形式,给予行业内部通报处分。符合保险法律、规章有关吊销《资格证》、注销《展业证》条件的,给予吊销本人《资格证》和注销《展业证》处分。同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前述被处分人受吊销《资格证》和注销《展业证》处分的,被代理公司应及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将被吊销的《资格证》、《展业证》交回本会中介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 凡受吊销《资格证》和注销《展业证》处分的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四川省内保险机构一律不得与之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包括建立事实代理关系)。违者按行业自律公约违约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理关系变更实施细则》规定而违规流动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或未与被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正式解除代理关系而为另一家保险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一经发现由被代理公司给予警告处分。经警告未改正的,由被代理公司书面报告本会和上级分公司。由本会暂扣《资格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在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本会吊销其《资格证》并注销《展业证》,同时在行业内通报。
第三十四条 凡受暂扣《资格证》处分的,暂扣期间中止执业资格。暂扣期满按《保险代理人员代理关系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代理关系变更手续完毕后,由合法现被代理公司从本会领回被暂扣《资格证》并为其办理《展业证》换证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中介工作部应将被处分违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违规情况与处理意见输入《管理信息系统》该代理人个人信息档案中,同时将书面材料归档,以备查考。
七、证件有效期满换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持有的《展业证》三年有效期满必须进行年审,年审合格换发新《展业证》后方能继续上岗。
第三十七条 《展业证》的年审由本会中介工作部按照《管理系统》提前60天自动出示的“期满年审提示”,于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将需进行《展业证》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被代理公司或本会办事机构,由其按本会通知办理。
第三十八条 被代理公司对参加年审人员,应对其在《展业证》有效期内的行为表现进行认真审查,其内容是:①有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②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③现实表现是否符合保险法律、规章规定的执业规则和行为准则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经初审合格,被代理公司认为符合继续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条件的,可视工作需要,与之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向本会中介工作部办理年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展业证》到期参加年审的人员由被代理公司统一填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申报登记表》报送本会。
第四十条 对经过审查符合继续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条件,但其被代理公司不需要再与之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的,被代理公司应与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同时按有关规定将《资格证》退还本人并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第二联连同《展业证》送本会中介部备案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中介工作部经审查有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规程》第三部分的有关操作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年审不合格不符合继续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条件的,本会不予办理换发新《展业证》并通知被代理公司将其《资格证》、《展业证》交回本会中介工作部作注销处理。
第四十三条 部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持有的旧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于该证载明有效期满时按本会通知以年审程序换发成盖有中国保监会红印的新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由本会于该批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发出通知,被代理公司按通知要求集中办理年审换证手续。《资格证》到期参加年审的人员由本人先行填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年审登记表》(本表必须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两张);由被代理公司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填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年审换发资格证汇总表》。前述表样附后,请自行翻印。
第四十四条 对持旧版《资格证》人员需同时办理《展业证》年审换证手续的,由被代理公司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述三份表格连同旧《资格证》一并交至本会办理年审。交送方式可派专人也可通过邮寄。
第四十五条 现已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不换发《展业证》。但仍愿意保留《资格证》的,其年审换证的程序为:
(一)由其本人向原被代理公司提出申请,由原被代理公司为其出具曾为其代理的书面证明并说明在代理期间内是否有违规现象。
(二)持证人员凭原被代理公司证明和《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协议书》及需年审的《资格证》到本会中介工作部进行年审换证。
(三)办理年审换证时应填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年审登记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两张。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办理年审换证的时限,以本会通知规定时间为限,过时不予办理。
第四十七条 旧证处理
(一)《资格证》:旧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被代理公司按第四十四条要求随年审表一并报送本会中介工作部。
(二)《展业证》:所有证书到期后由被代理公司在对其换发新证时集中收回进行统一销毁。
八、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新颁行政策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会保险中介管理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由本会中介工作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从2002年1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