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2004年12月9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车险经营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四川保监局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违约行为管理公约(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公约(暂行)》)的约定,经财产险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一旦违约,愿意按照《管理公约(暂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处理。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四川保监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重要条款等误导性的宣传解释;切实履行法定说明、提示义务,并做好说明、询问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四条 严格信守订约人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不进行违反协议的活动。
第五条 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以高手续费、向投保人支付代理手续费、违规降低费率或变相降低费率、承诺其它利益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对已由一家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以诱使客户提前签单、退保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在业务宣传中,不任意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不将同业公司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报道、仲裁或诉讼事项以及经营理念、管理制度、代理手续费比例等与本公司进行比较性宣传。不向媒体和公众提供其他公司的前述信息资料。
第六条 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凭借行政手段或垄断性行业优势地位指定投保和强制投保(法定机动车三者责任险除外)。
第七条 严格遵循属地原则,除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在《保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展业。
第八条 法规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必保险种及最低限额的应按规定统一执行。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及四川保监局关于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
严格使用并执行向保险监管机关报批或报备并向社会公示的条款、费率,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条款的,不擅自更改、变通条款,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得擅自浮动或变相浮动车险费率。
不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未经备案的车险条款,不侵权使用其他机构备案条款,也不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备案条款。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险合同中关于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有关条件与方式的规定。不擅自扩大适用对象、变更适用条件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费必须及时完整入帐,不以任何形式违规退费和违法坐扣保费。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理赔制度和理赔纪律,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不向被保险人实行固定赔付和理赔包干;不利用理赔之机向被保险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诿案件的处理;不利用理赔之便谋取私利;不将理赔权下放给保险代理人;不强制指定修理厂或变相强制指定修理厂。
第十三条 不参与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的鉴定、评估机构的强制定损活动,对其强制定损的结论不予认可,对其强制定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规范签单实务。必须使用本公司车险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制作和签发保单。除定额保单、暂保单等保险凭证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栏中必须按规定费率表对应的费率档次正确填写;执行协会浮动价格的,必须在保单上载明价格类别和浮动后实际价格。
保险价值必须依据当地当时的同类车辆新车市价确定,不出现空白。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保险单证管理制度。严格保险单证印制、领取、使用、流转、回收、销号等制度,不使用已经废止的旧保单和保费收据,不擅自印制上级公司或保险监管机关监制单证,不向没有签单权的保险代理人发放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第十六条 严格在各会员单位间商定的车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上限内支付代理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代理手续费支付对象必须是合法代理人的规定,不向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的非法代理人或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也不向未发生代理行为的代理人或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回扣。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关于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的规定。不得以抵扣保费、直接坐扣或违规退费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也不得以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等形式变相支付。代理手续费支出均应记入“手续费科目”,并建立明细台帐。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均应按照《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要求操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中车险代理手续费只能在代理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支的规定。不以其它科目或其它资金或违规资金作为支付代理手续费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规范保险代理合同管理。保险代理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及其签订与履行应符合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与保险代理机构或人员的业务往来应在代理合同的约定范围之内进行;不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员发生非协议往来。不与非法代理机构或个人建立事实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严重违规、违纪,按代理合同及执业管理有关规定应予以解约的保险代理人员,被代理公司应收缴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同时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交回协会,并录入协会“黑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应保证统计数据等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险种保费的科目归类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章 违约行为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二章相关规定者,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按照《管理公约(暂行)》和本公约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会秘书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对违约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处以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在行业内进行公开谴责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处违约金3至5万元,从其自律保证金帐户扣除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其处以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处违约金3至5万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协会理事会决议形式进行公开谴责,并处违约金3至5万元,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违约行为的以违约车辆辆数为单位进行计算。违约一辆处违约金1万元。多辆违约的,违约金累积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在四川省经营有车险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本公约实施后,在四川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在入会时由本会督促其签订本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上述会员单位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在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签署后,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者撕毁公约。若个别会员单位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本会没收全部自律保证金,并加罚违约金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的,由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到期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无异议,则有效期顺延三年;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有异议,则由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本公约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车险经营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四川保监局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违约行为管理公约(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公约(暂行)》)的约定,经财产险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一旦违约,愿意按照《管理公约(暂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处理。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四川保监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重要条款等误导性的宣传解释;切实履行法定说明、提示义务,并做好说明、询问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四条 严格信守订约人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不进行违反协议的活动。
第五条 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以高手续费、向投保人支付代理手续费、违规降低费率或变相降低费率、承诺其它利益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对已由一家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以诱使客户提前签单、退保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在业务宣传中,不任意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不将同业公司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报道、仲裁或诉讼事项以及经营理念、管理制度、代理手续费比例等与本公司进行比较性宣传。不向媒体和公众提供其他公司的前述信息资料。
第六条 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凭借行政手段或垄断性行业优势地位指定投保和强制投保(法定机动车三者责任险除外)。
第七条 严格遵循属地原则,除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在《保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展业。
第八条 法规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必保险种及最低限额的应按规定统一执行。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及四川保监局关于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
严格使用并执行向保险监管机关报批或报备并向社会公示的条款、费率,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条款的,不擅自更改、变通条款,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得擅自浮动或变相浮动车险费率。
不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未经备案的车险条款,不侵权使用其他机构备案条款,也不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备案条款。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险合同中关于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有关条件与方式的规定。不擅自扩大适用对象、变更适用条件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费必须及时完整入帐,不以任何形式违规退费和违法坐扣保费。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理赔制度和理赔纪律,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不向被保险人实行固定赔付和理赔包干;不利用理赔之机向被保险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诿案件的处理;不利用理赔之便谋取私利;不将理赔权下放给保险代理人;不强制指定修理厂或变相强制指定修理厂。
第十三条 不参与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的鉴定、评估机构的强制定损活动,对其强制定损的结论不予认可,对其强制定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规范签单实务。必须使用本公司车险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制作和签发保单。除定额保单、暂保单等保险凭证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栏中必须按规定费率表对应的费率档次正确填写;执行协会浮动价格的,必须在保单上载明价格类别和浮动后实际价格。
保险价值必须依据当地当时的同类车辆新车市价确定,不出现空白。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保险单证管理制度。严格保险单证印制、领取、使用、流转、回收、销号等制度,不使用已经废止的旧保单和保费收据,不擅自印制上级公司或保险监管机关监制单证,不向没有签单权的保险代理人发放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第十六条 严格在各会员单位间商定的车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上限内支付代理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代理手续费支付对象必须是合法代理人的规定,不向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的非法代理人或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也不向未发生代理行为的代理人或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回扣。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关于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的规定。不得以抵扣保费、直接坐扣或违规退费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也不得以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等形式变相支付。代理手续费支出均应记入“手续费科目”,并建立明细台帐。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均应按照《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要求操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中车险代理手续费只能在代理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支的规定。不以其它科目或其它资金或违规资金作为支付代理手续费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规范保险代理合同管理。保险代理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及其签订与履行应符合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与保险代理机构或人员的业务往来应在代理合同的约定范围之内进行;不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员发生非协议往来。不与非法代理机构或个人建立事实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严重违规、违纪,按代理合同及执业管理有关规定应予以解约的保险代理人员,被代理公司应收缴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同时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交回协会,并录入协会“黑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应保证统计数据等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险种保费的科目归类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章 违约行为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二章相关规定者,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按照《管理公约(暂行)》和本公约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会秘书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对违约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处以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在行业内进行公开谴责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处违约金3至5万元,从其自律保证金帐户扣除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其处以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处违约金3至5万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协会理事会决议形式进行公开谴责,并处违约金3至5万元,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违约行为的以违约车辆辆数为单位进行计算。违约一辆处违约金1万元。多辆违约的,违约金累积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在四川省经营有车险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本公约实施后,在四川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在入会时由本会督促其签订本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上述会员单位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在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签署后,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者撕毁公约。若个别会员单位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本会没收全部自律保证金,并加罚违约金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的,由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到期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无异议,则有效期顺延三年;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有异议,则由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本公约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