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议事规则

2006年7月28日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充分体现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审议行业事务的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利,提高办事议事效率,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与行业自律规则的正常实施,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全体会员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则。

一、各类议事会议审议表决事项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事项
依照本会章程第十八条规定,以下事项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1、制定和修改章程、行业自律公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审议、决定与行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有关的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审议表决事项
依照本会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事项应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
1、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任的聘用;
5、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人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6、审议、决定与行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事项
依照本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下事项应提交各相应专业委员会审议表决:
1、根据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专业范围的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
2、本专业范围内的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但有必要先经专业工作委员会技术审定的事项;
3、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4、本专业范围内的与行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分业审议表决事项
   只属于财产保险行业的重大行业事务,可按照以上审议表决事项范围的规定,分别提交财产保险会员代表大会、财产保险会员理事会或财产保险会员相应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
只属于人身保险行业的重大行业事务,可按照以上审议表决事项范围的规定,分别提交人身保险会员代表大会、人身保险会员理事会或人身保险会员相应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

二、各类会议的出席人、会议的合法召开和会议决议生效、会议的表决方式
(一)各类会议出席人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各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会员的上级公司任命的主持工作的总经理或者负责人;
2、理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会理事;
3、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各会员中的本会相应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本会相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各会员单位分管该工作专业的理事或副总经理。
(二)会议的合法和决议生效
1、各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应出席会议的人数参加时,会议为合法召开;
2、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各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表决方式
1、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均采取书面记名表决方式;
2、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期间进行表决;
3、为提高议事办事效率,可以不通过召开会议表决的事项,或者会议已经审议但未表决的事项,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或者会员送达本会表决书的方式表决。

三、申请复议程序
会员对经审议表决程序通过的事项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四川保监局申请复议。本会和复议申请人均应按照前述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关于维持或撤销或修改该事项的意见办理。

四、各审议事项的执行和贯彻
各审议事项一经表决通过或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四川保监局复议处理意见一经收悉,本会会员与本会办事机构均应积极贯彻执行。故意不贯彻执行或违反规定的,应依照本会章程和相关自律公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各类会议的召开和会议通知
1、会员代表大会需要审议表决章程规定事项时召开。秘书处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天将需要审议表决的相应事项书面送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各会员;
2、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议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如遇有特殊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秘书处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各会员;
3、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处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各会员。

六、会议纪律
1、各类会议应由符合参会资格的人员本人参加,不得派代表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说明请假事由。若派代表参加,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授权事项;
2、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到会,不得迟到、早退;
3、建立会议考勤通报制度,每年汇总向各会员和四川保监局通报。

七、各类会议审议材料和反馈意见的传递交接
1、各类会议由本会根据会议的内容制作相应的会议文件或者会议纪要;
2、本会与会员来往的各种文书,各会员应当指定相关部门的人员签收和处理;
3、会员报送、回复本会的各种文书,应当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附则
本规则自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时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电话:0838-2206630 传真:0838-220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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