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保险行业学生系列保险自律公约

2004年12月9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系列保险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学生系列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约定,结合四川省学生系列保险市场的实际,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制定本公约。
各会员单位除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不得从事违反本公约的活动。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学生系列保险是指以在校(含幼儿园)学生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险业务,包括主险及其附加险。

第二章 自律规章
第三条 各保险公司经营“学生系列保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禁止采取任何形式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
第四条 各保险机构经营“学生系列保险”必须坚持如实告知原则,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影响投保方主要权利的重要条款的误导性宣传解释。
在业务宣传资料中,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第五条 严格使用并执行经报备的保险条款,不使用未经依法报备的保险条款。
不在学生系列保险条款之外另行与学校签订保险协议或者以其它方式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及费率、扩展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
不将校方责任保险、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和学校财产保险与学生系列保险进行捆绑销售。
第六条 不接受以学校为投保人,以未成年学生为被保险人的业务。被保险人为未成年学生时,投保人依法必须是其父母。
第七条 保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应当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期间一致,保险费按照一个保险期间收取,不一次性收取超过一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承保学生系列保险业务后,应向每一个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保险凭证并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 学生系列保险的保险凭证(包括保费收据代保险凭证),必须具备正联和副联,按序统一编号,保险凭证上应当载明以下要素:
(一)凭证编号;(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三)保险金额;(四)保险费;(五)保险期限;(六)保险责任范围及免责事项;(七)其它重要提示
保费收据代保险凭证需要税务部门监章的,必须经税务部门监章。
第九条 不劝说、诱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与其它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 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违法违规的利益。
第十一条 不同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学校及其它任何单位以联合发文及其它任何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及学生家长投保。
第十二条 不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其它政府部门、学校、其它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指定由本保险机构承保学生系列保险业务,排挤、阻碍其它保险机构开展业务。
不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划片区的办法承保业务。
第十三条 不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责任范围与其它保险机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责任范围等进行片面比较,不得贬低、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责任范围等。
第十四条 不委托学校作为兼业代理人代理学生系列保险业务,可以同保险公司选定的一名学校工作人员签订兼职代办合同,或选择本公司职业操行优良的代理人委托其代办学生系列保险业务。
对兼职代办员要认真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五条 不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学生系列保险业务;不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十六条 代理手续费的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不向未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没有实际发生保险代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十七条 不通过超标准支付代理方式手续费进行恶性竞争,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在手续费总额不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前提上,严格遵守由会员单位协商一致约定的学生系列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调剂标准。
第十八条 保单印制、单证管理记录和业务台帐必须进入电脑管理。严格执行单证发送、存放、领用、核销、盘点等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费必须及时全额入帐,不以任何形式违规退费和违法坐扣保费,严禁撕单、埋单。
第二十条 不接受保险中介机构的强制代理、强制经纪、强制交易行为,并予以共同抵制。
第二十一条 不参与违法违规的学生系列保险招标活动,共同抵制招标方事先确定手续费底线并主要以手续费竞标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不无故拖延、惜赔和滥赔。
第二十三条 加强理赔协作与信息交流,共同抑制道德风险,打击保险欺诈。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二章相关规定者,即构成违约。 违约行为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违约行为管理公约
(暂行)》和本公约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会秘书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对违约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第五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1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违约方应当按照所违约保单保费收入的2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向对方保险机构致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保单保费收入的4倍支付违约金,并移交保险监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保单保费收入的4倍支付违约金,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保单保费收入的4倍支付违约金,移交保险监管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谴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保单保费收入的2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当按照每一案件1万元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一经通过,凡在四川省经营有学生系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本公约实施后,在四川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在入会时由本会督促其签订本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上述会员单位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公约在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签署后,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者撕毁公约。若个别会员单位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本会没收全部自律保证金,并加罚违约金1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的,由学生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到期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无异议,则有效期顺延三年;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有异议,则由学生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会学生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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