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2019年4月9日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行业及协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 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 号)和《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应遵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如下: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应遵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如下:
上年度保费收入 | 会费 | |
财产险 | 人身险 | |
1000万以下 | 1亿元以下 | 1.5万元 |
1000万—5000万 | 1亿-3亿 | 2.5万元 |
5000万—5亿 | 3亿-10亿 | 3万元 |
5亿以上 | 10亿以上 | 4.5万元 |
中介会员员单位按最低档次缴纳会费。根据中介业务发展实际,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
第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第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序号 | 分类 | 服务对象 | 项目及内容 |
一 | 行业自律 | 会员单位 | 1.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2.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记录查询 | |||
3.规范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对保险从业人员有序管理 | |||
4.规范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 |||
二 | 行业维权 | 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 | 1.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 |||
3.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维护行业及会员合法权益 | |||
三 | 行业服务 | 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 | 1.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
2.保险从业人员管理 | |||
3.保险热线投诉中心 | |||
4.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 | |||
四 | 行业交流 | 会员单位 | 1.行业数据统计交流共享 |
五 | 行业宣传 | 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 | 1.整合宣传资源,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
2.保险市场信息交流共享 | |||
3.举办各类专题行业交流座谈会、研讨会 | |||
4.举办行业文体交流活动及表彰评优活动 |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2月 28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收到批准入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
第八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九条 经费不足时,根据《章程》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9年4月9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
第八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九条 经费不足时,根据《章程》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9年4月9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